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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到场分配?(5部执法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发布日期:2022-12-15 00:21   浏览量:
本文摘要:作者:唐青林、李舒、吴志强泉源:法客帝国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到场分配?(5部执法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阅读提示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划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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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李舒、吴志强泉源:法客帝国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到场分配?(5部执法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阅读提示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划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排除的,挂号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划定:“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排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产业举行处分后,该产业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凭据上述划定,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排除时才发生执法效力,如若首封法院对查封产业举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效力。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2008修订)第八十八条划定“多份生效执法文书确定款项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划分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根据执行法院接纳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八十九条划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产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见告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第九十条划定,“在被执行人的产业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产业到场分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划定,“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到场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到场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划定:“申请到场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到场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到场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产业执行终结前提出。”因此,执行中的到场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到场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法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第三,被执行人已有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第四,申请到场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讯断确认;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本文就轮候查封债权人申请到场分配的有关执法、法例、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执法法例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到场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到场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到场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到场分配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到场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到场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到场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产业执行终结前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八条【到场分配债权清偿顺序】多份生效执法文书确定款项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划分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根据执行法院接纳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差别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款项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根据各担保物权建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执法文书确定款项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产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根据各债权比例受偿。第九十条【已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到场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产业已被一小我私家民法院因执行确定款项给付的生效执法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产业可供执行或其他产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产业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产业到场分配。第九十一条【到场分配产业分配顺序】对到场被执行人产业的详细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举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接纳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产业保全裁定,详细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举行。

第九十二条【到场分配应提交质料】债权人申请到场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到场分配申请书,写明到场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到场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第九十三条【优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到场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产业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到场到场分配法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九十四条【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到场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产业,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执法划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根据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举行分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第二百九十七条【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到场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到场分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2008修订)第二十八条【轮候查封生效条件】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排除的,挂号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挂号的产业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挂号机关协助举行轮候挂号,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载。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挂号的产业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后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轮后查封的效力】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排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产业举行处分后,该产业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凭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举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排除该产业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举行处分,有关单元应当协助管理有关产业权证照转移手续。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1、债权人作为轮侯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在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未对首查封标的物申请到场分配,却在执行法院另案裁定以物抵债并终结执行一年后提出执行异议并请求到场分配无执法依据,其异议和复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裁判原文】本院认为,“一、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执行历程中,陈森田并不具有申请到场分配的权利。只管1992年颁布的《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97条中有将“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列为可以申请到场分配的主体,但在1998年所颁布的《执行划定》中已经将该主体去除,明确划定能够申请到场分配的主体仅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且《执行划定》第137条还划定“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划定有抵触的,以本划定为准”,苏州中院认为,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在同一问题上泛起差别划定,应遵重新法的划定并无不妥。

复议申请人陈森田认为苏州中院适用执法错误的主张不能建立。本案中,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执行行为发生于2013年至2014年之间,而且已于2014年12月17日裁定终结执行,而陈森田案直至2016年1月27日方取得终审讯断,即在(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历程中陈森田尚未取得相关执行依据,其依法没有权利申请到场分配。且陈森田在(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整个执行历程中实际亦从未提出过相应的书面申请,异议人要求苏州中院在其未申请分配的情况下,给其预留份额,向其通报、释明执行产业情况,没有执法依据。

苏州中院据此认定,陈森田所谓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损害了其到场分配的权利无事实和执法依据亦无不妥。二、陈森田作为轮侯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已对查封的全部产业举行处分后,该产业上的轮侯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的效力。陈森田主张鉴于其对涉案房产接纳了轮候查封,故法院应等候其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并按比例清偿的主张无相应执法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只管陈森田在其诉讼历程中曾经依法申请产业保全并经法院准许接纳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查封了湖滨半岛公司的部门房产,但该查封行为发生于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查封之后,属于轮候查封。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举行轮侯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排除的,挂号在先的轮侯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划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侯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轮侯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排除时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产业举行处分后,该产业上的轮侯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的意见,苏州中院认为在在先查封未经依法排除或自动消灭的情况下,轮候查封并不发生实际的查封效力,更不行能据此固然取得到场分配的权利并无不妥。”【案例泉源】《何乐芳与昆山多数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湖滨半岛大旅店治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208号】2、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划定已经对申请到场分配的条件作出变换,凭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的另案债权人申请到场分配,只需要满足被执行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一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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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90划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产业已被一小我私家民法院因执行确定款项给付的生效执法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产业可供执行或其他产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产业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产业到场分配。’可是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划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到场分配。’该最新划定已经对申请到场分配的条件作出变换。

凭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的另案债权人徐云龙申请到场分配,只需要满足被执行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一条件即可。第二,凭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及被执行人丁小平、罗春勤的已经司法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5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而法院查封的房产价值约为1200万,其中另有495万元的抵押债权需优先清偿,另有3至4个轮候查封债权可能申请到场分配。

虽然泰州中院还查封了连带清偿责任人的房产,但该房产的价值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且连带清偿责任人在推行连带清偿责任之后,依然有权向丁小平、罗春勤追偿。因此,凭据现在掌握的被执行人产业情况,其产业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徐云龙切合到场分配条件。

第三,虽然孙林华表现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偿债务,但法院并未作出以涉案衡宇抵偿债务的裁定,涉案衡宇尚未执行终结,徐云龙在涉案衡宇的执行法式终结之前提出到场分配申请,应予支持。综上,孙林华的申诉请求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泉源】《孙林华与丁小平、罗春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监725号】3、到场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产业执行终结前提出,所以,在被执行人的上述产业已被分配执行完毕后,其他债权人提出重新分配的主张没有执法依据。【裁判原文】法院认为,“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九十条‘…在被执行人的产业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产业到场分配’的划定,执行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依法作出抵偿裁定前,申请复议人龚香红仍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到场分配,而凭据上述划定,到场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产业执行终结前提出。

故在被执行人的上述产业已被分配执行完毕后,申请复议人龚香红提出重新分配的主张没有执法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案例泉源】《龚香红、章艳等与襄樊天行君子现代化农牧业生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复字第00017号】4、债权人申请到场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到场分配申请书,写明到场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如此划定,并不与《民诉法解释》有关“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到场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分歧。【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划定,能够申请到场分配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第二款又划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到场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允许此类债权申请到场分配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限,在于此类优先受偿权资格或来自执行前的担保物权,或是基于执法的特殊划定。此类债权常体现为已管理了抵押挂号等公示性较强的权利类型,主持分配的法院较容易对此类债权的效力、数额等举行审查和认定,在认定时不易发生偏差,其他债权人对此类债权的真伪、数额等也有权异议。执行划定第92条划定,债权人申请到场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到场分配申请书,写明到场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到场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如此划定,在于通过原执行法院转交到场分配申请给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法式基本保障了申请到场分配债权的真实可靠性,也有利于原执行法院通过与主持分配的法院相同掌握情况,而且因申请到场分配的债权已在原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法式,执行情况、债权数额的增减等千差万别,划定由原执行法院说明执行情况更有证明力和客观可操作性。上述两划定适用情境差别,内容互补,不存矛盾与纷歧致。执行划定第92条是对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等上位法关于执行法式中申请到场分配部门的划定作出的详细实施的操作规程,属特别执法划定,虽可能存在瑕疵,但法无完法,制度的配合遵守首先就可以保证大要上的公正,既已有划定,应遵照行之。

”【案例泉源】《王奔、魏义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执复113号】5、到场分配应当在被执行人产业执行终结前提出。【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唐山中院受首封法院迁西法院的委托,对查封的同一股权举行拍卖切合执法划定。

唐山中院于2014年7月10日在有效的查封期间作出(2014)唐执字第49-2号评估、拍卖执行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执法效力,由此公示了人民法院决议对查封物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款清偿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的司法强制措施,虽然唐山中院未对查封物举行形式上的续封,可是仍处于司法强制措施法式之中,并不意味放弃或丧失对查封物的控制权。况且,所查封股权已拍卖成交,成交价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到达了通过查封的司法手段,最终以对查封物的拍卖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目的。更况且在唐山中院对查封物接纳拍卖措施后,迁西法院才于2014年12月16日因天益典当与金顶山公司乞贷纠纷一案轮候查封上述股权,如上所述,该查封应未发生执法效力,亦不应导致查封顺位的变化。

2016年1月10日,天益典当申请到场涉案股权成交价款的分配,唐山中院于2016年2月15日驳回其到场分配的申请,其未对该裁定主张权利。2016年3月21日,天益典当又以其为第一顺位轮候查封人为由,请求对拍卖股权成交价款到场分配,而在此之前涉案股权已执行终结。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到场分配应当在被执行人产业执行终结前提出的划定,本院对天益典当的复议申请不予支持。”【案例泉源】《唐山天益典当有限公司、蒋艳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执复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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